出纳遭遇网络诈骗 公司百万损失谁来担?_腾讯新闻+ 查看更多
公司出纳遭遇网络诈骗,转给骗子107万元,公司将出纳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来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沈某赔偿7万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今天(4月14日),记者获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2021年2月1日,沈某入职常州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沈某为工程公司提供劳动,从事出纳工作,试用期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试用期内每月工资4000元。然而,就在试用期内,沈某遭遇了网络诈骗。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张斌介绍:“有个诈骗分子,通过技术手段潜入到公司法人邮箱中,通过邮箱发现其中一个邮箱是出纳沈某的,然后他就通过邮箱向出纳发信息,就取得了这个案件出纳沈某的信任。”
之后,诈骗分子冒充公司领导,要求出纳沈某将107万元的款项,分成5笔汇入指定银行账户。沈某立即向公司领导发微信核实,但是没有得到回复,于是沈某就照做了。事后经核实,汇入的银行账户为诈骗账户。沈某这才意识到被骗了,于是报了警。
张斌告诉记者:“公司和员工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又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明确说由员工沈某赔偿公司所造成的损失。”之后,沈某向公司支付2万元赔偿款后,不同意继续支付,双方发生争议。公司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沈某支付拖欠的赔偿款105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工程公司、沈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沈某银行转账行为系与其出纳工作岗位相关的业务活动,属于职务行为,其因履行该职务行为而使公司遭受的损失也应由公司承担,但沈某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酌情认定沈某应赔偿公司损失7万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尚需支付5万元。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上诉至常州中院。
张斌介绍:“既然是履行职务造成的,主要还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在这个前提下,劳动者本身在履行过程中肯定要谨慎,像大额的转账这种行为,要履行谨慎的义务,向公司的法人进一步确认。没有法人确认的情况下,就直接银行转账,你有明显的重大过失。”
此外,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案涉赔偿协议将公司损失全部转移给沈某,明显排除劳动者权利,也缺乏公平合理性,应属无效。公司在沈某入职时未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也未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将公司资金账户密码交由尚处于试用期的沈某保管并赋予其转账权限,日常财务工作管理流程不规范、存在漏洞,对公司产生的损失负有责任。
张斌:“最终我们判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还有公司的管理缺陷,还有员工的收入情况,酌定劳动者赔偿7万元。”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