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话题

法院“错判诈骗案”登报道歉,当事人羁押1402天后获无罪

发布日期:2023-05-10 15:40

2019年11月15日,讷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琼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王琼不服,提出上诉。

该案还涉及一个合作伙伴陈某。

到底是谁骗了谁?判决书内容显示,2020年8月6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王琼因涉案项目收取受害人陈某400万元的事实清楚,但是该款项认定为加盟费、保证金的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1年4月22日,讷河市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判处王琼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于这一判决,王琼再次表示不服,并打算提起上诉。而陈某表示,自己当初之所以选择“报案”,是受到了逼迫。

由于王琼的不断上诉和意见反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再次裁定撤销一审原判,发回重审。2022年4月12日,讷河市检察院提出撤诉申请,一审法院同日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当天王琼被无罪释放。

2022年8月18日,讷河市检察院以“王琼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2年10月13日,讷河市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王琼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402天的赔偿金57.389468万元和精神抚慰金12.6万元,并在《齐齐哈尔日报》媒体上为汪光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据此,讷河市人民法院决定赔偿被羁押1402天的王琼57.3万元国家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2.6万元,并要求讷河市人民法院在齐齐哈哈市范围内通过在《齐齐哈尔日报》发布公告的方式赔偿王琼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在2023年3月20日,讷河市人民法院按规定在《齐齐哈尔日报》上刊登了道歉公告。而这份道歉公告被法律界人士也称之为“罕见”,他们提出,由于之前国家赔偿的案例中,一般赔偿义务机关往往会选择私下道歉或者完成赔偿义务就行,很少有这样的愿意或者说按照流程登报道歉的,“但其实登报道歉本身就是写进决定书的内容,是正常的流程,不能因为以前不按规定来,就忽视这个规定。”

对话当事人和辩护律师

分享到:

登录后即可发表评论,立即登录.

相关热门